社团必须建立并有效实行的11项制度--定稿
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联盟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联盟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联盟选举原则上采用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五条 本联盟换届选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
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针对单位会员)
(一)本联盟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联盟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由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联盟副理事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理事长、监事资格。
本联盟副理事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联盟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本联盟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长的,理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理事长变更后,本联盟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十五条 本联盟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的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本联盟理事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联盟负责人的罢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联盟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的民主决策工作,确保联盟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联盟的重大事项,须通过民主程序决定,方能作出决策、执行,保证联盟的会员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决定权。联盟重大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当能生效。
第三条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平等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特别注意倾听少数人的意见。建立投票表决制度,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未经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作出决策,要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第四条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已经作出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复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撤销。
第五条本联盟民主决策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调查研究是民主决策活动的前提、依据和基础性环节,贯穿于决策活动的始终。在进行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之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抓住主要矛盾,作出准确判断。
第六条本联盟的重大决策要在会员大会上公开。完善民主决策公开制度,一是决策事项要公开。二是决策依据要公开。决策的规定,包括有关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规定都要公开。三是决策结果要公开。
第七条 实行对重要决策评估工作,衡量民主决策的实效,有利于总结经验、改进决策、落实责任,保证决策执行。要将决策评估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决策前评估重点是在调研、论证、咨询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最大限度地降低决策风险。
第八条 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从利益的层面保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形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范围、形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联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联盟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联盟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联盟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联盟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五)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联盟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联盟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本联盟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联盟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联盟《章程》时,本联盟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联盟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人数应为3-7人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联盟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联盟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联盟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经费的使用,使联盟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联盟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会监督,秘书长负责。
(三)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联盟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五)联盟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六)秘书处负责编制联盟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七)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八)根据联盟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联盟经费的管理。
(一)联盟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联盟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
经办人填写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提交联盟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和大额资金由理事会审议并审批。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
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联盟负责人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第四条 本联盟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联盟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五条 本联盟旅差费用的管理。
第六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七条 本联盟书籍报刊的购置和订购。
第八条 本联盟经费独立,不得与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混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收取个人会费和单位会费,本联盟向会员收取一定会费并鼓励捐赠,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工作总结大会上和理事会或会员公布并致谢。
第二条 经费来源之一,是争取政府相关机构、爱心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赞助。联盟获得赞助经费的情况,有关部门向理事会报告,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第三条 联盟组织开展专项公益活动,并邀请赞助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经费开支进行监督。对赞助较多的单位,可以约定赞助单位命名的某某活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情况,并由理事会向赞助单位致谢。
第四条 联盟工作人员代表本联盟参加其他社团及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接受捐赠属本联盟所有,必须交至联盟财务部管理。增给个人的财务,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联盟理事会研究,视情况处理。
第一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联盟章程和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社团活动,支持配合联盟工作。对热爱社团、积极参加社团各类活动、支持社团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给予表彰。
第二条 对不关心联盟的发展,长期不参加联盟工作与活动,不配合联盟工作的个人和单位,应给与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经理事会讨论后,按照联盟章程相关规定取消会员资格、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三条 对于玩忽职守,给联盟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讨论后,应视情节轻重给与处分,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一条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法定代表人是联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责。
第二条 联盟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程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第三条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按规定购置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条 强化用电安全,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电器、燃气等用具的安装、使用及线路设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乱拉电线、私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五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单位只需,保证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 要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本单位以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确保联盟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安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联盟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联盟内部任何机构、个人都有维护联盟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安全事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联盟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电子收据》。联盟日常经费开支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理事长审定。
第七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由联盟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八条 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联盟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九条 会费应按照联盟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共同申请国家大型课题。
(二)产业转化内部优先;帮助本联盟的企业开展工作,优先使用本联盟企业的产品。企业会员要提供适当的经费支持。
(三)开展大样本多中心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建立血管疾病的资料库。
(五)联盟内部单位开会,各个单位要积极支持。
(六)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联盟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八)联盟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联盟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九)联盟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十)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一条 联盟法人证书以及其他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一)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二)各项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三条 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具体包括:
(一)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或秘书处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二)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批。
(四)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批,此外需登记备案,以备查阅。
第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一条 为确保本联盟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联盟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社字”和“北京华炎血管联盟社秘字”。“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社字”适用于以联盟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联盟印章。“北京华炎血管联盟社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社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联盟理事长签发,以“北京华炎血管联盟社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联盟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 北京华炎血管联盟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北京华炎血管联盟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联盟领导阅批。
第十条 每年联盟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联盟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秘书处负责“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北京华炎血管联盟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联盟财务专用章由本联盟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联盟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本联盟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联盟负责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会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联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联盟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联盟的表决事项原则上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理事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且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联盟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联盟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联盟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联盟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联盟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联盟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联盟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联盟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联盟的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联盟规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 成立以理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理事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工作人员为组员,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
第三条 联盟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清况报联盟领导组,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
第四条 联盟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执业制度,如对依法办会、财务及人事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联盟监事制度,加强对联盟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要规范联盟收费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联盟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联盟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公正服务的诚信档案,并对重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档案建立清况的抽查,建立会员单位社会责任公开和评价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联盟要加大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社会责任观念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七条 联盟要坚决纠正乱收费、服务质量恶劣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一条 为规范本联盟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联盟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联盟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联盟的财务情况;
(四)本联盟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联盟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由十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本联盟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联盟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联盟的持续责任,本联盟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联盟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 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联盟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本联盟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联盟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联盟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盟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联盟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联盟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联盟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联盟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联盟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联盟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联盟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联盟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联盟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联盟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联盟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联盟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联盟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北京华炎血管疾病诊疗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联盟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